据了解,本次执行范围为山西全省钢铁公司,包括钢铁联合公司、独立炼铁公司、独立轧钢公司、独立球团公司、有烧结(球团)或高炉的铸造、铁合金公司。上述公司“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、淸洁运输方式”中,有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.01元;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.03元;叁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.06元。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,用电不加价。
钢铁公司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收入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,全额上缴省级国库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,其中,5%由省财政厅下达电网公司用于弥补执行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成本,95%由省财政厅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。